闽林[2006]3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 2007-01-18
在闽林[2006]3号文件中为林业科技工作提供了优惠政策,在第三章第一条中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七、八条规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