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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解读(摘要)

类别:政策法规 发表于:2012-8-9 10:14:30   共被阅读过 2691

 

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节能降耗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为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制定了一系列约束和激励措施。我省建立了“年初分解任务,每月通报,年中检查、年底验收”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也得到了各市、县的大力支持。

落后产能退出宜早不宜迟,这几年落后产能退出有相关政策支持。希望各市县利用现有政策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详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

(一)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

1、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铁合金、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申报项目应满足《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奖励门槛要求。

3、申报项目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且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一致。

5、申报项目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生产线),并将相关内容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进行填报,生成的电子文档和申报文件按规定时限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2、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要将申报项目的核实检查、项目批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录像、相片等相关材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去年我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2]19号)。

(一)申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

1、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铁合金、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应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2、申报项目应满足《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要求。

3、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型号应与项目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一致,或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认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4、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已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不可恢复生产、不得转移生产。

(二)申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项目填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

2、提供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4、填写《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申报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流程

1、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淘汰的主要设备。

    2、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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