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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循环经济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解读(摘要)

类别:政策法规 发表于:2012-8-9 10:15:15   共被阅读过 3537

 

一、关于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财政奖励政策

今年4月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57号),对申报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的选项范围、先项原则、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循环经济三个方面。节能技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项目。单项节能项目要求年节能能力达5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示范包括: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应用、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领域节能、军队节能、交通节能、节能能力建设等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包括: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清洁生产等项目,其中节水项目要求年节水100万吨以上;节材项目要求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机械行业须提高5%以上,其它行业须提高10%以上;清洁生产项目必须为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项目。

(二)选项原则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企业综合实力较强、项目为2011年以后建成,且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近两年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家或本省省级财政支持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属下列情形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项目改造前原有设备或所依附的主体建成运行时间未达1年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无有效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监测、不可核实。以及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设区市直接单独管理的各类园区管委会,以下同)汇总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指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市属单位项目)由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汇总后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军队项目由驻闽部队直接向省经贸委(支前处)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循环经济项目每个县(市、区)限报一项。

……

(五)奖励标准

节能技改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节能示范、循环经济项目依据项目类型,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大小,每项给予1040万元奖励。

二、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政策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奖励项目主要依据《关于组织节能服务公司省级审核备案和申报2012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58号)、《关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38号)、《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条件。省外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

用能单位条件。有能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支持项目条件。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必须经登记备案并且须符合下述条件:1、项目在福建省内投资建设(不含符合国家奖励条件厦门市项目),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2、项目要在2011年以后建成投产。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须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含)。4、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符合国家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5、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6、未获得过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本省奖励项目还要求未获得过省级其他相关补助。7、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相应条件。

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根据《关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238号)进行登记备案。

已注册的尚未开展相应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也应申请省级审核备案。从明年开始,只有通过国家或省级审核备案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通过省级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2年之内实施并获得省级以上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2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

……

(四)奖励标准

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500/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吨标准煤,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配套奖励。

符合本省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为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日常认定管理工作。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要依据《关于国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要求,受理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符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环资[2007]1564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发改办环资[2008]58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

(一)认定管理职责

1.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2)负责组织专家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胎体100%来自己废旧轮胎生产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3)负责组织专家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等原料生产的规模或实际生产能力为:50000立方米/年以下(不含,下同)的木(竹)、秸秆纤维板产品;20000立方米/年以下的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产品;5000立方米/年以下细木工板;2000/年以下活性炭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集中审核。

2)负责组织专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现场核查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负责组织除上述划归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以外需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

1)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报表;专家现场审查意见;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半年的生产台帐;环境监测达标报告;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营业执照;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应准备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材料审查

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填报的《认定申报表》上签章。

3、现场审查

1.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划归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的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

2.省级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产品范围以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

3.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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